报税提交规定

发出利得税报税表及提交期限

  1. 倘公司一经注册满18个月,税务局将向公司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。税务局随后在每年四月一日发出报税表。税务局规定,公司须于发出日期起一个月内提交报税表、经审核财务报表及利得税计算法。
  2. 提交日期可根据该公司的会计年结日予以适当延期:
    会计年结日介乎: 提交日期延期至
       
    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下一年度的四月三十日
   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一年度的八月十五日
    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同一年度的十一月十五日

    各公司可自行确定会计期间∕年结日(可为12个月份中的任何期间)。

  3. 倘首套账目的编制期间超过12个月,则公司须根据若干规则提交一份以上利得税报税表及溢利分配。
  4. 若公司并无在评估年度内开展任何业务或录得任何应课税溢利,亦须遵守若干规定按时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。
  5.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,公司董事须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,以供呈列于股东周年大会,即便无须提交利得税报税表,公司仍须备有经审核财务报表。
  6. 董事、股东、注册办事处及公司秘书详情如有任何变动,须即时通知政府当局。